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 6 年;韩国规定保留 5 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 10 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 7 年, 15 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我国香港地区的规定是,个人破产信息保留 8 年,败诉信息保留 7 年。
在《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时,有不少公众意见和专家提出,应当对不良信息设定一定的保存期限,且期限不宜太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惯例,《条例》将不良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 5年,超过 5 年的应当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