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
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发改服务业〔2018〕157号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已经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4月25日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工作部署,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4〕5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安政〔2016〕30号)等文件规定,按照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郑州分行、省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意见>的通知》(豫发改财金〔2015〕99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就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要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表率作用,在行政管理中推行信用记录查询、第三方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和信用报告制度,将企业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和信用报告作为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加强管理和服务创新,优化公共资源配置,防范决策风险。
第二章 使用信用记录
第三条 企业信用记录是指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根据依法归集整合的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反映企业信用状况的信息。被认定为诚实守信红名单企业或严重失信黑名单企业的,其信用记录分别标注“红名单”、“黑名单”字样。
第四条 企业信用记录应通过国家、省、市信用门户网站查询,即“信用中国”网站、“信用中国(河南)”网站、“信用安阳”网站。
第五条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行政管理中应遵循“逢办必查”的原则,在政府投融资管理,投资咨询评估,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应急物资储备,确定或推荐享受优惠政策企业及各类试点示范企业,申报省、市重点项目,评优评先等工作中,依法核查相关企业的信用记录。企业被标注为“红名单”的,给予相应激励;被标注为“黑名单”的,依法依规限制提供项目审核、资格认定、资金支持、转报企业发债申请、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等相关服务,限制或取消政府优惠扶持政策,取消省、市重点项目和评优评先资格等。
第三章 使用信用报告
第六条 企业综合信用等级是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全面采集、核实企业信用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河南省地方标准《企业信用评价规范》,对企业整体信用状况进行评定分级。其中,A等(含AAA、AA、A级)表示企业信用优良,B等(含BBB、BB、B级)表示企业信用一般,C等(含CCC、CC、C级)表示企业信用差。
第七条 信用报告是企业申请从事或参与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或经济活动时,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广泛收集与该项目或经济活动有关信息的基础上,对相关企业的总体信用情况及其承担同类项目或相关经济活动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对企业实施该项目或经济活动的信用水平和综合能力以及存在风险出具的分析报告。
第八条 全市发展改革系统在项目审批及核准、政府资金安排使用、咨询机构选用、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重大项目稽察等监督管理事项中,应酌情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企业综合信用等级评价报告、关于企业承担特定项目建设或经济活动的信用报告作为决策参考。
第四章 统计公示
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各科室、委属有关单位,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要全面推进企业信用记录、综合信用等级、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应用,并及时对使用情况和结果进行记录,如实填写使用信用信息统计表和惩戒失信行为情况表(附后),于每月末向市发展改革委服务业办抄送,以便统一向社会公示。各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有关单位使用信用信息情况由本部门、本单位牵头股室负责收集,统一上报。
对于不按时上报的单位在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行政对象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参照本暂行办法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第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起执行。
表1:
安阳市发展改革系统 年第 月份
使用信用信息统计表
单位名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序号 |
具体行政事项名称 |
核查信用记录次数 |
使用信用等级次数 |
使用信用报告次数 |
扶持激励次数 |
限制惩戒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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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表2:
安阳市发展改革系统 年第 月份惩戒失信行为情况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惩戒对象 |
黑名单类型 |
失信行为 |
发起部门 |
惩戒部门 |
惩戒措施 |
惩戒时间 |
成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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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黑名单类型,即惩戒对象信用记录中显示的黑名单类型,如“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等。
失信行为,即惩戒对象信用记录中显示的失信行为具体情形。
发起部门,即将惩戒对象纳入黑名单的部门。
惩戒部门,即作出惩戒的委内各科室、直属单位,及县(市、区)发改委和有关单位。
成效,即采取惩戒措施的效果,如“已取消专项资金申请资格”等。